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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逗留的延长

根据2014529日的《欧亚经济联盟条约》第97条规定第5段,工作成员国和家庭成员在就业国领土上的暂时停留(居住)期限由成员国工人与雇主或工作顾客(服务)签订的劳动或民事合同的期限确定)。

如果在进入就业国领土之日起90天之内提前终止了劳动合同或民法合同,则该成员国的工人有权在不离开就业国领土的情况下,在15天之内缔结新的劳动合同或民事合同(第5条)。 2014529日《欧亚经济联盟条约》第97条)。